德銀行前CEO上訴終院

【本報訊】被解僱而獲得的「賠償」是否須課個人入息稅,同樣引起爭議。一名德資銀行前高層,不滿稅局把他被解僱所獲的約一千五百一十六萬元賠償視為應課稅入息,決定將這項爭議帶往終審法院上訴,稅局與該名納稅人各對款項的性質有不同解讀,上訴昨審結,終院押後裁決。

款項依僱傭合約發出

上訴人為德國銀行Bayerische Hypo-und Vereinsbank AG前亞洲區行政總裁Walter Alfred Heinz Fuchs,他向終審法院指,該一千五百一十六萬元賠償乃他與銀行終止合約後才發出的,故不屬應課稅入息薪金,而應視作遣散費或銀行對他的賠償。Fuchs又指,該筆款項是他應得權利,銀行付款後便免除對Fuchs的所有責任,故款項屬賠償性質。

稅局卻認為,銀行向Fuchs支付該筆款項,是依照Fuchs與銀行之間的僱傭合約而發出的,Fuchs因此須交稅。

涉案德國銀行前身在○五年被敵意收購,集團重組後,在銀行工作了二十九年的Fuchs被解僱,Fuchs當時與銀行尚有一年合約,銀行向他支付了相當於兩年年薪的六百二十四萬元及另相等於他一年花紅的約八百九十二萬元,合共約一千五百一十六萬元。

案件○八年在高院原審時,法官將該筆約六百二十四萬元從應課稅入息中剔除,Fuchs及稅局均不服判決,雙雙提出上訴。上訴庭後來判稅局上訴得直,指涉案兩筆款項都是銀行基於僱傭合約而支付給Fuchs,故同屬應課稅入息。

Fuchs仍不服,遂把握最後機會上訴至終審法院。 案件編號:FACV 22/09

第一手消息請瀏覽on.cc 東方互動《即時新聞》

Money18新功能「18好路數」為你預測心水股票升跌機會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