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聽雨:是可充公 孰不可充公
請回答以下問題:甚麼商品是天賜予民且須臾不可離,但是買了一段時間之後必須還給賣家,期間賣家又可以隨時收回的?
揭曉答案:中國的土地──確切地說,是中國內地的土地。答不出這問題,其實不能怪智商,只能怪制度。
環顧全球,甚少有國家像中國一樣,限死了私人房產的壽命:居住用地使用權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商業用地四十年。這令很多家庭窮數代之力購得的住宅,尚未入住,即被套上期滿重購或被充公的宿命。
在內地具有標竿意義的上海,現在已經悄然試行史無前例的充公模式。其去年九月公布的「滬預申請告字(2010)第02號」中,多個地塊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須知》中明確寫入了「土地出讓期滿後出讓人無償收回」的規定。
作為對內地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的試探動作,上海的充公模式雖不必然成為全國的標準制度,但可以想見,充公能為地方政府製造七十年一次的賣地高峰,其中蘊藏的無限利潤空間,足以令無數官員去絞盡腦汁地創新「土地微償充公」、「土地協議充公」等類似模式,剝削過這一代人後,再從我們的子孫處「鷺鷥腿上劈精肉」。
其實,上海此種做法,完全與國家於二○○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的《物權法》背離。根據《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雖然其中並沒有指明是「有償」抑或「無償」續期,但是總算向百姓一方稍作傾斜。
既然國有善法,內地民眾就應該據法去力爭、勇爭,讓地方的惡法徹底失去執行的空間。否則,上海充公,然後北京充公,則天下就會盡數充公。
談到期限問題,不禁令人想起另一個期限。「香港實行『一國兩制』五十年不變」,當下已過十三年半。五十年屆滿之時,香港的權利是「充公」,或者「協議充公」,或者由港人「自動續期」,其實取決於香港能否一邊戮力發展經濟,一邊積極而理智地關注內地的政經大事。
權利,永遠與參與度成正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