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計劃甩漏散工上訴撤罪

為裁判法院出庭人士提供法律支援的「當值律師計劃」出現程序漏洞,令無法支付四百二十元手續費的貧窮涉訟人,不知可申請豁免繳手續費,一名男散工便因無力支付當值律師手續費,在無律師代表下受審,去年在荃灣法院被裁定販毒罪成,判監十八個月。他早前提出上訴,昨獲高院判決基於程序漏洞、涉案人得不到法律支援,有關情況牴觸了《人權法》,故判涉案人上訴得直兼撤銷定罪。由於他已服刑八個月,律政司不申請重審,故無罪獲釋。

上訴人為三十八歲的黃志光,原被控前年九月二十一日在港販運零點六七克「冰」毒。控方案情指上訴人的一名男親友當日在大嶼山販運毒品被捕,但稱毒品是由當時不在場的上訴人較早時轉交給他的。涉案人事後被捕,在警誡下承認犯案。案件開審時,涉案人因無力支付手續費,三度出庭均不獲當值律師出庭協助,最終在去年四月裁定販毒罪成判囚十八個月。

官質疑不獲公平審訊

法律援助署其後派律師代表上訴人上訴時,質疑「當值律師計劃」程序有漏洞,沒有任何文件或口頭提醒出庭人士可申請豁免繳交手續費。法官昨指有關漏洞令上訴人要自行辯護,惟他涉及的案件性質嚴重和複雜,上訴人曾稱其母可為他擔任不在場證人,但又稱在警方威脅下才承認犯案,質疑沒有律師代表下,涉案人得不到公平審訊。

「當值律師計劃」由政府資助,香港大律師公會及香港律師會管理。首次提堂人士可獲免費當值律師服務,如要在其後審訊中繼續由當值律師代表,便要先交四百二十元手續費。惟經濟困難人士有權申請豁免繳費,領取綜援者或收入低於領取綜援者若提出申請應會獲得豁免。

案件編號:HCMA 306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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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值律師計劃推出之後,曾有類似小冊子進行宣傳。 (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