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兩孤女社工囚8年

在雲南創辦「仁愛兒童之家」收容孤苦無依兒童的社會福利署男社工李國華,數年內不斷性侵犯院內兩名女童,將行善之地變成私人「淫慾行宮」,早前他在高院被裁定非禮及與未成年女童非法性交等五罪成立。法官昨日判刑時嚴斥他利用職位之便,侵害弱勢人士,又涉跨境犯案,損害本地慈善團體的聲譽;法官又痛斥他以物質利誘女童,屬最嚴重的違反誠信,故將他重判入獄八年。

被告李國華(四十九歲)昨聞判後臉容繃緊,顯得有點不服氣。他經審訊後被裁定三項與未滿十六歲女童非法性交、一項與未滿十六歲女童作出猥褻行為及一項非禮罪成,控罪指他在○五年九月至○七年七月期間,在雲南西雙版納性侵犯女童X及Y;有關控罪亦是控方引用新修訂的《刑事罪行條例》起訴的境外對兒童性罪行。

操縱欲強重犯機會高

法官指,兩名事主與被告年齡相距甚遠,從相片所見,X事發時仍一臉稚氣,而X在首次遭性侵犯時有如墮入圈套,被告又沒有使用避孕套,並曾給X服用避孕丸。而X與被告有性關係後明顯獲厚待,不但持有被告銀行提款卡,又獲特別多的禮物及金錢,並有被告房間鎖匙。法官認為,這些均是案件嚴重的因素,並相信事主與被告之間並無感情關係,事主即使非厭惡被告但亦絕無好感。

官又引述心理報告指被告為人自卑,因而令他的操縱欲強,事發後亦毫無悔意,重犯機會屬中至高等,情況令人關注。雖然辯方求情指被告認同專家報告,又指X亦自認曾作主動;而被告過往二十年積極參與義務工作,親友均指他是好爸爸,惟法官認為無助減刑。

98年曾被控非禮菲傭

據資料指,被告已婚育有兩女,他幼時患小兒麻痹而不良於行,受審期間均持拐杖到庭。被告持有工商管理學位,後來在大學修讀社工課程成為註冊社工。被告有一個鹵莽駕駛的案底,但他於九八年曾被控在家中非禮二十九歲菲傭,經審訊後裁定無罪。

案情指被告○三年在港設立「香港關懷孤兒協會」及「香港施比受協會」,同年與中國雲南省西雙版納創立「仁愛兒童之家」,事發時X及Y均入住上址。X於庭上供稱讀小五時被朋友帶到被告的賓館,處子之身的她首次與被告性交,之後曾在院舍內性交,有一次被告帶她與另兩女童外遊時,無視她們在場下仍與她性交,亦有次她在院舍被告房內與在港的被告,透過視像會議大玩CYBER SEX(網絡性愛)。 案件編號:HCCC 18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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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華曾多次探訪孤兒院,並與院童合照。 (資料圖片)

囚車上的李國華以口罩遮面。

位於雲南的仁愛兒童之家,是李國華創辦的機構有份捐獻開設的孤兒院。 (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