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訓示醉警勿損警隊聲譽

【本報訊】休班男警參加婚宴後疑飲醉酒,搭的士離開時與司機爭執,混亂間男警涉嫌揮手打了司機的臉兩下,又涉向司機「箍頸」襲擊,事後被控以一項普通襲擊罪。被告昨於觀塘法院經審訊後雖獲判脫罪,但裁判官亦不忘告誡被告,不應做出損害警隊聲譽的行為。

被告莊耀明(三十二歲),案發時隸屬中區刑事調查隊,原被控在去年九月五日在旺角道普通襲擊男事主黃志偉(三十八歲)。事主昨供稱,事發晚上十一時許,他接載被告從紅磡到旺角街市,被告當時滿身酒氣,躺在後座,又在車內吐口水。

涉打的士司機甩罪

事主稍後要求被告另付二十元清潔費,被告拒絕,二人激烈爭吵,期間被告突然手舞足蹈,兩度打向事主的兩邊臉頰,令他的眼鏡亦告飛脫。被告隨後欲開門離去,事主阻止,期間遭被告箍着他的頸,他遂開窗高呼:「打劫!」被告其後成功下車,兩名男途人聞聲趕至協助制服被告及報警。

裁判官裁決指,事主與男途人均指被告當時滿身酒氣,事主又表示不知被告拍他的臉是否出於意外,故認為案情有疑點。此外,事主最初向警員投訴被告撞凹他的車,但作供時改口,認為事主證供有誇大之嫌,故判被告普通襲擊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KTCC 5679/10

莊耀明被裁判官告誡不應做出損害警隊聲譽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