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聽雨:法理本質有天壤之別

英國倫敦有位流浪漢,名叫哈里.海洛斯。他在第三區漢普斯德特森林公園擁有一塊九平方米的土地,他的家產是兩頂帳篷、幾堆垃圾,和一片殘垣破壁。開發商給這塊彈丸之地的開價,一開始是二百萬英鎊,其後又漲到四百萬英鎊,但都被他拒絕。他對中國媒體把他稱為「全球最牛釘子戶」很不以為然,他說:「我才是這塊土地的主人,那些開發商才是釘子呢!」

老哈里至今仍住在那裏,開發商在一旁已建起了豪宅。這位對錢財沒興趣的老人,只鍾情於在自己領地上演繹的流浪漢生活。他經常嘮叨:「我在這裏住了二十多年了,沒有任何人能趕我走。」

老哈里的境遇讓中國百姓艷羨,但對比之下,更值得反省的是:中國與西方國家的差距到底在哪裏?

按照英國的《佔住者權利法》,一個人在一片土地上居住了超過十二年,只要沒有人提出異議,他就有權擁有這片土地。老哈里只不過是一個流浪漢,他沒有水電、銀行帳單等可資證明,但是,當法院前來調查時,周圍所有的鄰居都站出來為他作證。於是,他獲得了一份地契。這件事放在中國,相信也會有人提供類似證明,但政府能夠予以採信嗎?這是疑問一。

疑問二,英國的開發商為何沒有得到政府的強力支持?中國的拆遷悲劇,大多是政商沆瀣一氣造成,公權向資本傾斜。老哈里的幸運在於,英國公權選擇站在法律一方,只承認地契的合法存在,卻對資本的誘惑視若不見。兩相對比,國體的差異卻呈現完全相反的本質。

疑問三,英國有句老話:「窮人的房子,風可以進,雨可以進,可國王不能進。」人民安身立命的基礎是「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中國憲法的規定,則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兩者的區別,在於對私產的定義範圍,中國法律冠以「合法」,使得對私產的界定有了無限的伸縮性,人治人為的隨意性也隨之大增。

老哈里如果住在中國,他根本不可能拿到地契,不可能被公權保護。他除了上演自焚式的捍衞悲劇,並無他路可走。這中間的根本原因,是法理本質有天壤之別。

尤可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