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虛報捐款逃稅判社服

中年男經理因虛報慈善捐款以申請稅務扣減被揭發,成為首名因此而被起訴的納稅人,他早前在東區法院承認五項蓄意逃稅罪,收押兩周後,昨被判二百四十小時社會服務令。被告被指在五個課稅年度中,虛報共作慈善捐款達四十萬元,佔其總收入兩成,從而得到共一萬六千多元的稅務扣減,惟事後揭發他的實際慈善捐款僅得二百元。

四十八歲被告錢潤榮,報稱項目經理,五項傳票控罪指他在○三至○八年的五個課稅年度中,為了蓄意逃稅,而在報稅表中虛報共捐款四十萬元,以申請「認可慈善捐款扣除」。

被告早前認罪後,被法庭即時收押,等候社會服務令等報告至昨日判刑。被告求情指十分懊悔,強調已經全數補交稅款,要求法庭輕判。

虛報共捐40萬元

案情透露,被告在連續五個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申索認可慈善捐款扣減由六萬至九萬不等,合共虛報共捐款四十萬元,佔其薪俸入息總額約百分之二十。惟稅局調查發現,他事實上只有在○五至○八年間的其中兩個課稅年度各捐款一百元,即共二百元,期間他因此蓄意逃稅一萬六千四百三十元。

《稅務條例》規定,可獲扣除的認可慈善捐款,須捐款給獲免稅的慈善團體或政府作善慈用途。捐款收據須保存七年,稅局抽查時會要求納稅人提交捐款憑證查驗。《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在申索任何扣除或免稅額時作虛假陳述,即屬違法。

案件編號:ESS 40169-7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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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嚴禁市民虛報捐款逃稅。 (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