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甩強姦罪改控罪
社工甩強姦罪改控罪
【本報訊】高院昨日續就香港社工在雲南「仁愛兒童之家」涉嫌性侵犯院內女童案展開聆訊,被告原被控一項強姦罪名,法官昨在庭上表示,女童X就是否願意發生性行為的證供未能構成強姦罪,昨指引陪審團裁定被告強姦罪不成立;法官又認為證供無法確證X在另兩項控罪發生時小於十三歲,亦指引陪審團裁定被告該兩項與未滿十三歲女童非法性交罪不成立,但批准控方修改控罪。被告現仍須就五項與未滿十六歲女童非法性交,以及兩項非禮罪答辯。
根據控方最新修訂的控罪書,被告李國華(四十九歲)被指在○五年九月一日至○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期間,與當時未滿十六歲的女童X在雲南西雙版納自治州發生非法性行為,另被控一項向未滿十六歲女童X作猥褻行為,以及一項非禮女童Y的控罪。
案件編號:HCCC 18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