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捐款首名納稅人候判

虛報捐款首名納稅人候判

【本報訊】稅務局檢控首名虛報慈善捐款的納稅人。一名經理虛報慈善捐款四十萬元,佔其入息總額兩成,引起稅局懷疑,追查下發現他只捐了二百元,逃稅一萬六千多元。被告昨在東區裁判法院認罪,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本月二十一日,待取得社會服務令報告後判刑,被告昨即時還押候判。

逃稅逾1.6萬元

被告四十八歲,任職項目經理,承認五項蓄意逃稅控罪,即在○三/○四至○七/○八的五個課稅年度,就申索扣除認可慈善捐款作虛假陳述,觸犯《稅務條例》第八十二條第1c款。

案情透露,被告在連續五個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申索認可慈善捐款扣除合共四十萬元,佔其薪俸入息總額約百分之二十。稅局調查後發現,他只有兩筆為數合共二百元的認可慈善捐款,蓄意逃繳稅款一萬六千四百三十元。

《稅務條例》規定,可獲扣除的認可慈善捐款,必須捐款給獲免稅的慈善團體或政府作慈善用途。捐款收據必須保存七年,稅局抽查時會要求納稅人提交捐款憑證查驗。稅局提醒納稅人必須提交正確的報稅表,《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在申索任何扣除或免稅額時作虛假陳述,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相等於少徵收稅款額三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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