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犯錯男子脫襲擊罪
裁判官犯錯男子脫襲擊罪
男子持長逾三呎、重逾百磅之舉重鋼鈴,於健身中心狹窄通道與人碰撞爭執,事後被控用鋼鈴打人,裁定罪成罰款,他鍥而不捨上訴,昨獲終審法院還清白。終院指在三呎闊通道舞鋼鈴打人已經存疑,而被告聆訊時抗辯和盤問事主,卻不斷遭原審裁判官阻撓,斷案時更錯誤地將舉證責任,由控方轉移到辯方,故判上訴人得直脫罪。
被指犯錯之裁判官梁榮宗,有二十年審案經驗,原已於○八年退休,但之後他再以暫委裁判官身份重返司法機構。他於去年六月,裁定本案上訴人陳永霖普通襲擊罪成,判罰款一千元。去年底上訴人向高院原訟庭要求推翻定罪,遭到駁回。陳上月再向終審法院上訴,即時獲判得直。終院昨日補頒判決理由。
打斷發言 官有偏見
案情指,去年三月上訴人在灣仔一間健身中心,手持一個兩端各置有六十磅鐵餅、長逾三呎、總重逾一百二十磅的鋼鈴,行經一條寬約三呎的通道時,與案中事主碰撞爭執。事主指上訴人欲再向他施襲,結果驚動健身中心職員報警,上訴人否認有施襲,但不排除無意中撞到事主。
終院昨於判詞指,上訴人所持的鋼鈴極之笨重,控方指他拿它在三呎闊的通道上揮舞打人,其可能性已經成疑,但梁官卻對此視而不見。沒有律師代表的上訴人,欲在親自盤問事主及自辯時,指出控方疑點,梁官卻不斷打斷上訴人發言,令他無法建立辯方案情,顯示出梁官有偏見。而上訴人在被捕後拒絕即時向警方解釋,並在案發後兩星期才錄口供,梁官竟因此輕視上訴人的口供,是違背了審訊基本原則。
案件編號: FACC 1/20
原審裁判官 梁榮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