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角度:被霸屋12年業主失擁有權

SUN角度:被霸屋12年業主失擁有權

地政總署坐視不理,業主要自行清拆僭建單位,難如過五關斬六將。律師黃國桐表示,業主先要取得法庭命令後,才可展開清拆程序,而業主向法庭申請清拆令的期間,若佔用人向法庭提出要求,例如給予適當的搬遷時間,清拆程序即會被拖延,時間拖得愈長就愈對業主不利,隨時連擁有的土地權也會被侵佔。

黃國桐稱,當業主發現單位或土地被人擴建及佔用,應盡快採取行動收回有關單位或土地,因一旦佔用人在寮屋居住了十二年或以上,即可視之為逆權侵佔,業主將無權收回土地,變相將土地免費送予他人。

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副主席王國興稱,地政總署對擴建寮屋袖手旁觀,建議受影響人士,應立即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地政總署不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