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十宗罪及建議修訂內容
強積金十宗罪及建議修訂內容
1.僱主以強積金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蠶食僱員退休保障。
建議取消相關規定。
2.行政費過高,減少僱員退休保障。
建議提高收取行政費的透明度及設立收費上限。
3.企業破產時僱員無法討回僱主欠供的強積金款項。
建議擴大破欠保障範圍至強積金欠供款項。
4.數十萬家務助理及部分行業散工被拒於強積金計劃之外。
建議將家務助理、外籍家務傭工納入保障及檢討行業計劃保障範圍。
5. 參加公積金的僱員退休金比強積金少。
建議規定公積金歸屬權益不可低於強積金水平。
6. 強積金供款上限未能跟上工資水平。
建議提高僱主僱員供款上限至1,500元。
7. 基層僱員收入不足以應付生活。
建議提高僱員免供款下限至7,225元。
8.部分退休人士短時間內花光強積金。
建議提供可分期提取歸屬權益的選擇。
9.僱員無權選擇強積金受託人。
建議盡快實施強積金半自由行。
10. 家庭主婦、無工作能力及已退休人士沒有退休保障。
建議實施全民退休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