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文署縱容借書證撈亂用

康文署縱容借書證撈亂用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接手公共館圖書管理已十年,一直任由市民借用他人圖書證借書,有市民不滿最近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康文署行政失當,康文署諮詢律政司後驚悉,原來過去做法一直違規,律政司並要求必須依法糾正。康文署隨即補鑊,靜悄悄通知圖書館職員由本周三起「執法」,不接受借書者利用他人圖書證借書。不過,由於圖書證沒有即時明確識別持有人的資料,令執法倍添困難,當局惟有在執法首三個月以「邊勸喻邊借書」繼續違規行事。 記者李寶怡、廖國柱報道

根據香港法例第132AL章《圖書館規例》第12條「圖書證或圖書館適用身份證不得借出或轉讓」規定,借用人不得將其圖書證或圖書館適用身份證借出或轉讓予其他人。如圖書館長認為持有人違反規例,可暫時吊銷圖書證,以及永久禁止該持有人將其內置晶片身份證用作圖書館適用身份證,或禁止該持有人在圖書館長指明的期間內,將其內置晶片身份證用作圖書館適用身份證。

新指示:邊勸喻邊借書

自二○○○年起,康文署接管六十六間固定公共及十間流動圖書館,十年來一直酌情容許市民使用他人圖書證借書,即使市民手持多於一張圖書證借閱大量書籍亦無過問。直至本月中旬,康文署突然靜悄悄向圖書館職員發出內部傳閱文件,指申訴專員公署正處理一宗投訴個案,涉及容許市民委託他人代借圖書的酌情安排,康文署其後徵詢律政司法律意見,律政司回覆指《圖書館規例》的條文並未賦予圖書證持有人法定權力去「委託」或「授權」他人代借圖書館資料,故圖書館必須依法糾正。

內部文件又指導職員須由下月起,先給予市民三個月「寬限期」,期間若發現有市民使用他人圖書證借書,應禮貌地向他解釋這是違法,並向他派發宣傳單張,但仍可借書給對方。

雖然有關彈性「執法」於本周三生效,但康文署香港公共圖書館的網站至昨仍沒上載有關通告,讓市民知悉事件。記者昨午在銅鑼灣中央圖書館所見,館內沒有張貼有關下月推行新措施的告示,館內職員在處理市民或外籍傭工借書時,亦一如以往沒核對借書者是否圖書證持有人,照借可也。

工會斥康文署卸責前線

不少圖書館職員對寬限期內的彈性執法感到憂慮,質疑此舉是「知法犯法」。康樂事務職員總工會主席張兆榮坦言,有約八成圖書館員工屬非公務員職位,為免與市民爭拗而遭投訴,即使懷疑有市民使用他人圖書證借書,亦會酌情和彈性處理:「就算職員有權要求借書人攞身份證出嚟核對身份,市民唔肯攞出嚟都無辦法。」他炮轟,康文署提供的配套設施,根本不能配合法例和政策的執行,卻反將責任全推卸予前線員工,導致員工執法時容易與市民產生摩擦,對員工極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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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拿着大疊圖書借還的場面,在各區圖書館經常發生。 (資料圖片)

市民點睇
曾先生︰「圖書證就無相嘅,康文署唔係諗住做過晒啲證呀,我一定反對,嘥晒啲錢。」

區先生︰「畀張證畀小朋友自己借就方便啲。依家有好多人濫用圖書證咩?我又唔覺囉!」

梁小姐︰「如果要重新做過晒啲有相嘅圖書證,我可以接受嘅,始終保障番個卡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