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認人出錯同袍甩遊蕩罪

警認人出錯同袍甩遊蕩罪

【本報訊】 休班男警涉深夜在街頭尾隨一名十六歲夜歸少女,用手搭其肩膊令她受驚,被控一項遊蕩引致他人擔心罪,昨在粉嶺法院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表示,女事主只看過犯案者戴上太陽眼鏡的模樣,但警方進行認人時,卻未有即時安排被告及「戲子」戴上太陽眼鏡,令認人結果或有不公,直指警方認人時犯了嚴重技術性錯誤。裁判官縱認為被告極可疑,但仍判他無罪。

二十八歲被告黃寶震,被控今年五月九日在上水遊蕩,引致女事主擔心。裁判官表示,女事主只曾經三次短時間看見犯案者,每次犯案者均戴 太陽眼鏡,但她進行認人時卻一眼認出無戴太陽眼鏡的被告為犯案者,卻未能說出兩者共同特徵。

及後警員才安排被告及「戲子」戴上太陽眼鏡,女事主亦再一次認出被告。裁判官認為女事主有機會先入為主,誤認被告為犯案者而出現不公的情況。 案件編號:FLCC 1763/10

黃寶震獲判無罪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