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假遺囑霸兩屋 疑冒養子爭產

男子假遺囑霸兩屋 疑冒養子爭產

未婚無兒女的老船員,去世後遺下兩個值逾千萬元物業,由其兄長任唯一遺產執行人,惟期間有一名自稱是老船員的「養子」走出來爭產,更涉持偽製領養證書及假遺囑要求分得「三分二」遺產,並霸佔了兩個物業,老船員兄長一家報警。警方調查發現「養子」稱被老船員八五年到內地領養的日期,當時老船員正身在往東京船上。涉案「養子」昨於區院受審。

三十八歲被告嚴志明,報稱東主,被控宣誓下作假證供及使用假文書罪,指他於○八年八月在陳濤的遺產處理中作假聲明,訛稱八五年獲陳濤收養且是對方遺產唯一受益人,另指他向遺產承辦處使用該假聲明書。

六十九歲死者陳濤○五年七月死後,留下位於鰂魚涌的中興大廈單位、惠安苑單位連車位及外幣存款。其兄陳蘇是唯一遺產執行人,他派媳婦李妙芳處理死者後事。

控方昨傳召李妙芳作供,她指僅見過陳濤三次,獨居惠安苑的陳濤死後,布滿屍蟲始被人發現,警方在陳的寓所發現多份銀行文件,遂聯絡李處理。

李曾到中興單位查看見無人居住,中興的六旬嚴姓管理員後來致電李追收管理費,李遂繳款,嚴當時無端指「我同你阿叔(死者)好熟,可以替你做假遺囑」,李無理會。

至○八年八月,被告突然現身自稱是死者養子,並持兩份文件向法庭申領遺產,文件分別是死者○五年三月到民政事務署要求將全部遺產贈給被告的聲明,及死者於八五年在惠陽領養被告的公證書;至十一月被告更霸佔該兩單位。

家人未聽聞有「養子」

被告在○九年三月約見陳蘇,要求他們相信其養子身份及提出分遺產,陳蘇拒絕。事後李與丈夫因發現被告與該嚴姓管理員之聯絡號碼相同,起疑下報警,揭發兩份文件是假文件。

辯方盤問指陳家其實早知死者有養子,李反駁指嫁入陳家二十年從未聽過。 案件編號:DCCC 73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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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