層壓推銷增刑罰 不患無法患執法

層壓推銷增刑罰 不患無法患執法

針對近年愈演愈烈的層壓式推銷,當局建議修例明確界定「層壓式計劃」的定義,即使不涉賣貨,「拉人入會者」亦需負上刑事責任,最高刑罰由現時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三年,提高至罰款一百萬元及入獄七年。這顯然是一帖重藥,但要真正杜絕不良銷售手法,除了修例堵塞漏洞、提高刑罰之外,關鍵還在於執法力度是否足夠。

近年本港經濟低迷,失業率高企,層壓式推銷大行其道,上當受騙者不計其數。不法分子通常覷準長者、家庭主婦、青年學生搵快錢的心理及規避風險意識差的特點,或採會員制度,或聘公司職員,誘騙他們加入傳銷,令其誤墮陷阱而不可自拔,幾乎每年都有數百宗相關投訴個案。工會數字顯示,單是去年暑假已接獲五十名層壓式推銷苦主求助,合共涉款三百萬元,當中不乏學生中招的例子,甚至有十九歲少女被游說向財務公司借貸入會,最終破產收場。

層壓式推銷可以在香港長期存在,為害社會,主要是因為法律上出現明顯漏洞。港府自上世紀八十年代修訂《禁止層壓式推銷法條例》後,便一直沒有再進行修改,二十多年來,隨着社會環境改變,層壓式推銷也推陳出新,花樣百出,原有的法例顯然已不合時宜。港府墨守成規,一成不變,坐視層壓式推銷氾濫成災而無動於衷,令人莫名其妙。

事實上,港府對層壓式推銷的打擊力度遠遠不及其他地區。在內地,當局五年前已頒布《禁止傳銷條例》,明文規定組織傳銷者將被處以最高二百萬元罰款,並追究刑責;與此同時,執法部門多次組織全國範圍的打擊行動,並且建立了傳銷組織、策劃者及骨幹分子的檔案。而在澳門,多年前也已將層壓式推銷刑事化,最高監禁十年。很明顯,港府修例打擊層壓式推銷足足比內地和澳門慢了幾拍。

正因為香港法例上存在明顯漏洞,不法分子才有機可乘。可以見到,中港兩地的層壓式推銷早已融為一體,除了香港市民之外,內地旅客也成為本港不法分子的招攬目標,幾年前,有批內地人被誘騙來港做層壓式推銷,最多被騙達數十萬元,這些受害者曾在香港進行多次示威,令本港形象嚴重受損。更不堪的是,即使有人上當受騙而向警方等部門求助,當局也往往以證據不足為由,拒絕受理。

遲到好過不到,當局終於認識到層壓式推銷的危害性,決定修例加大打擊力度,雖然姍姍來遲,但總好過繼續坐視不理。問題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層壓式推銷騙術五花八門,手法詭異多變,單靠修例是不夠的,最重要是必須主動出擊,嚴格執法,同時加強宣傳教育,否則,再高的刑罰也是形同虛設。

再說,一法立,一弊生,當局建議「拉人上會者」亦需負上刑責,有人擔心規管範圍過大,不但可能影響本港自由營商環境,亦可能因為條例含糊不清而使無辜市民誤墮法網。這種擔心並非沒有道理,事實上,大多數「拉人上會者」本身也是受害者,當局打擊層壓式推銷,理應將矛頭對準主謀及骨幹分子,而不是拿這些受害者來開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