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刀集:行政處分

如刀集: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就像學校管理學生的制度,遲到早退的記缺點,小錯的記小過,大錯的記大過,超錯的才趕出校,冇得留低。也像駕駛者的扣分制度,超速、衝燈的扣分,扣滿停牌;或是公屋居民的扣分制度,亂吸煙、亂丟垃圾的扣分,扣滿冇得留低。

菲律賓人質事件調查報告,本有建議刑事起訴涉事官員,後來三世祖總統將刑事部分刪除,只保留行政處分;即是說三世祖認為官員只涉行政疏失,而這些失職不構成刑事責任。行政處分在某程度上反成了官員的救命索,不單避過刑事責任,在行政責任上,也在下台之前有一緩衝地帶。

內地官員也有行政處分制度,明確監督管理者的行政責任,像怠忽職守、濫權營私等。比如假奶粉、毒奶粉案,大部分涉事官員,最終俱或記過或停權等被處以行政處分;只有涉及舞弊謀利者,才得負上刑事責任。而好些官員在記過之後,沒幾個月,照舊可另調高職。

在港為官的,就是過度浸淫於公務員制度裏,以為按本子辦事便可萬事大吉,少了在傳統官場打滾的歷練,學不來進退之道,從不懂自請行政處分。說是問責制,以為問責就是下台,故鮮聞政府認錯,官員被行政處分。這種為官之道,除了影響行政、立法關係的僵化外,也將官民關係置於對立局面。官員小錯可以不認,因為沒有行政處分制度,但民間怨氣不斷累積,一旦等到大錯鑄成,有五十萬人上街,便一下子發生司局長級官員下台這回事。

徐傑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