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藥駕氾濫成災 株連乘客本末倒置

醉駕藥駕氾濫成災 株連乘客本末倒置

港府打擊不力,醉駕及藥駕造成的交通意外幾乎無日無之。日前又有一名客貨車司機涉嫌藥後駕駛,與警方展開亡命追逐,涉事司機逆線狂飆,逢燈衝燈,左穿右插,橫衝直撞半小時後方被擒獲。藥駕害人害己,觸目驚心。

藥駕歪風急速蔓延,醉駕更是早已氾濫成災。警方數字顯示,每年涉及酒後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交通意外平均達五百八十多宗,而單是今年首九個月,藥駕個案已比去年全年急升逾四倍,問題的嚴重性可見一斑。

鑑於藥駕及醉駕問題一發不可收拾,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提出一系列建議,促請當局多管齊下嚴厲打擊,包括加強打擊毒品源頭、在成藥上張貼警告字眼、加設路障進行現場測試等。而最特別的是,立法會議員認為乘客有責任舉報或勸喻醉駕或藥駕司機停車,所以不排除諮詢公眾,研究知情乘客是否需要負上法律責任。

乘客與違例司機共同承擔刑責,外國早有先例可援。例如日本法例列明,若發生醉駕,駕駛者及乘客必須負上同等責任。英國則有乘客在知情下沒有制止司機醉駕,最終被控教唆,要協助司機向受害者賠償。而在內地,公安部亦提出修改交通法例,建議加入「與醉駕司機同乘一車的乘客也應進行處罰」的條款,在社會上引起一場激辯。

道路安全,人人有責,乘客看到司機違規駕駛,固然有責任提醒或制止。然而,將乘客的法律責任與違規司機相提並論,不但會引起極大爭議,檢控上亦不容易。事實上,人人體質不同,無論濫藥還是酗酒,往往未必有即時的反應,別說乘客不一定知道司機是否醉駕或藥駕,就算乘客知而不報,執法人員又如何判斷呢?如果乘客在不知情下受到「株連」,豈不冤哉枉也?

不難想像,基於執行及舉證上的困難,相關案件一旦提上法庭,必然淪為「口同鼻拗」,甚至極可能造成錯判冤案。正如有法律界人士指出,當局要控告乘客「疏忽」,首先要證明乘客在肇事過程中鼓勵、鼓吹或容許對方在醉酒或服藥後駕駛,因此存在一定難度。立法會議員也不諱言,即使上述建議付諸實行,當局也不能採取一刀切的做法,譬如職業司機飲酒服藥後開工,乘客可能對司機的行為不知情,在這種情況下,檢控乘客顯然是不公平的。

「禁而不止,則刑罰侮;令而不行,則下凌上」。杜絕醉駕、藥駕的最有效辦法,就是提高刑罰,加強執法,從嚴打擊違例駕駛者,以收阻嚇之效。說到底,香港醉駕藥駕氾濫成災,最根本原因就是當局執法不力,司法寬鬆,這種情形一日不改,無論如何修例也是無濟於事,立例追究所謂「乘客責任」,更是本末倒置,不切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