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新聞:賣私隱刑事化專員繼續無牙

專題新聞:賣私隱刑事化專員繼續無牙

在私隱專員公署發表八達通事件最後調查報告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昨亦乘勢發表檢討《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公眾諮詢報告,提出三十七項擬推行的建議,包括將任何在未經授權情況下,使用及轉移個人資料作直銷用途,以及出售個人資料的行徑刑事化。但報告同時否決授予私隱專員刑事調查及檢控權力,亦不會授權專員向受屈的資料當事人判給補償,令人質疑私隱專員及私隱署將繼續淪為「無牙老虎」。

針對企業使用及轉售個人資料「無王管」的情況,報告建議增加明確規定,包括資料使用者必須合理具體地說明擬進行的促銷活動、聲明條文必須可讓公眾理解及細讀,以及須向資料當事人提供同意或拒絕的選擇權等。若資料使用者使用或轉移資料時違反有關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三年。

條文字體「唔可以細過烏蠅」

當局亦建議日後規定資料使用者出售個人資料前,必須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有關資料種類及出售對象的詳情,並給予當事人選擇權等。若違反有關規定下出售資料即屬犯罪,政府建議參考《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規定,最高處以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

另外,報告建議授權私隱專員向索償市民提供法律協助。政府消息人士稱,建議主要參考平等機會委員會現時做法,私隱專員會考慮案件是否帶出法律原則性問題,以及對訟雙方是否強弱懸殊等,決定是否派出代表律師協助索償人。政府暫未估算到需增撥的人手與金額。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指出,今次修例強調企業必須獲資料當事人授權下才可使用、轉移及出售個人資料,相信罰則具阻嚇性。對於日後收集資料聲明條款字體的大小規定,林認為「好似香煙包裝嘅字體」、「唔可以細過烏蠅」為基本要求。他又指,目前警方及律政司分別負責刑事調查及檢控,行之有效,亦可制衡避免公署權力過大,故不擬授予專員有關權力。

私隱專員蔣任宏對報告接納公署提出的大部分建議表示高興,認為有助提高個人資料的保障,但對當局不授予刑事調查及檢控權力感失望。公眾即日起至今年底可就擬行建議的細節提出意見,修訂最快明年暑假立法年度完結前提交立法會通過。

工聯會議員王國興擔心仍有企業在新例生效前的空白期內任意出售巿民個人資料。

當局昨日發表檢討私隱條例報告。

雖然政府建議修例加強保障市民私隱,但成效卻受質疑。

蕭小姐(學生)「對調查報告有啲失望,浪費好多時間同人力!但至少事發後令傳媒廣泛報道,我亦都會警覺性高啲,好少再用八達通買嘢;但始終香港冇法律監管,以後都要睇清楚啲條款先。」

鄭先生(財務策劃)「私隱署真係名存實亡!搞場大龍鳳,以為佢可以同市民交代,最終都完全罰唔到八達通!我覺得香港好冇私隱保障!我日日帶八達通就好似帶埋個追蹤器咁!」

鄭太(空中服務員)「我之前張舊八達通卡有參加日日賞,但再申請新卡時已經唔再參加呢個服務,始終都好驚會重蹈覆轍。今次私隱署好唔夠力,調查咗咁耐,最後竟然係乜懲罰都冇,好難接受!」

葉先生(銷售業)「八達通好似捐咗錢、銷毀晒啲資料就冇事咁,好唔忿氣囉!成個調查好似一場戲,如果道咗歉就了事嘅話,香港法治真係愈來愈差,甚至似係包庇大財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