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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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款員霰彈槍走火惹官非

【本報訊】在解款公司任職十五年的保安男督察因一時疏忽,忘記同事交給他帶回公司的一支雷鳴登霰彈槍未曾卸彈,當他將槍放回槍房時,誤扣動扳機走火,射中牆壁,幸無傷人,但卻令他惹上官非。案件昨於九龍城法院提訊,被告承認一項疏忽發射火器罪,獲准保釋至本月十九日判刑。

未卸彈放回槍房認疏忽

控罪指,五十五歲被告陳君榮,在今年四月九日,於紅磡鶴園東街三號衞安有限公司的衞安中心地庫槍房內,無合法權限和解釋而疏忽發射火器,以致對其他人造成危險。被告自行求情時坦認疏忽,又指現仍受聘衞安。

案情指出,被告自九六年受僱衞安,他持有槍牌,該牌照有效期是今年三月至昨日。事發時他與兩名同事押送現金,但車隊中有解款車牽涉交通意外,一名同事以安全為由,將一支已上四發子彈的雷鳴登霰彈槍交給被告,便留在現場協助警方。

被告與同事完成解款工作後返回公司,他即時將其中兩支屬他解款車的霰彈槍卸彈,但就沒有將之前同事交給他的槍卸彈。當他將三支霰彈槍帶回槍房欲放回櫃時,誤扣動未卸彈的霰彈槍扳機發射了一槍,他即通知上司和報警。 案件編號:KCCC 4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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