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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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仔扮銀行 放債無王管

不少財務公司推廣其借貸服務,但原來有個別財務公司可化身成「銀行」以避過《放債人條例》的監管,令借貸人得不到統一的保障。有區議員接獲市民投訴後,發現有標榜提供信貸財務的公司,實際登記為「接受存款公司」,不需受制於《放債人條例》中包括就提早還款安排及向借貸人追收相關開支等的監管。該名區議員批評政府對放債人及存款公司的監管制度一寬一緊,形成法律漏洞。

C女士今年四月向安信借貸四萬元,還款三期後,於今年七月打算一筆過還清貸款,豈料被收取七千多元的手續費,她向該公司投訴後,才發現接受公司提供的現金回贈後,提早還款需被追收餘下期數的利息。她向消委會及警方投訴後,才得悉安信屬接受存款公司,受金管局監管,但金管局卻指不會干預私人信貸的爭議,變相投訴無門。

監管「財仔」銀行條例有別

按《放債人條例》規定,如借款人選擇提早還款,放債人不可收取有關還款期後未到期的利息、放債人亦不可就涉及的借貸向借款人收取附帶引起或有關連的費用等。不過監管接受存款公司的《銀行業條例》,則在有關方面沒有任何規定。協助C女士的離島區議員鄧家彪批評政府的監管存有漏洞,加上金管局不監管私人貸款,令市民投訴無門,建議修訂《銀行業條例》杜絕漏洞。

安信回應指出,有指引確保前線同事須向客人詳細說明合約條款,如客戶參加現金回贈計劃,在十二個月的承諾期內未能履行合約條款,公司將按合約收取罰款。金管局發言人表示,根據《銀行營運守則》,認可機構應致力確保申請人明白任何借款安排及條款,並應向客戶提供收費資料。消委會提醒市民貸款前,應問清楚利息、提早還款是否須罰款或收取其他額外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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