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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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警放孔明燈知法犯法

警員知法犯法於中秋節疑在郊區燃放孔明燈,更將相片上載社交網站facebook與友人分享,惹來網民嘩然,戲謔他們是北區「漫天火彈」元兇。警方表示事件難以追查,未能跟進。

從有關相片可見,被指放孔明燈的兩名懷疑警員,與友人點燃一盞橙色、約四呎高的孔明燈拍照留念。有網民指他們是上水港鐵站列車故障的元兇,知法犯法及有相為證不能抵賴。事主一概否認,只承認點燃但沒有投放,更聲稱「蛇咬都唔認」。

警察公共關係科回應指出,由於難以根據相片證實相中人是警務人員,他們相中的舉動亦未構成犯法行為,因此無法跟進事件。根據法例,任何人士在郊野公園或郊區非法生火或燃放孔明燈,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二萬五千元及入獄一年。

讀者黃小姐爆料 ireport_0002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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