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食衞局其中一項重中之重的政策,是有關骨灰龕的立法諮詢。這項政策脫離了梁卓偉熟悉的醫學範疇,是名副其實考驗政治技巧的政策推銷,梁卓偉日前「偷橋」,借近日政府如何資助市民置業的「先租後買」概念,呼籲業界提供類似模式的骨灰龕位供有需要的市民購買,姑勿論這條「抄橋」是否可行,梁卓偉腦筋轉得快,起碼也可激發各界更多討論骨灰龕的立法規管問題。
不過,推動像骨灰龕政策這類硬議題,現階段顯然仍不是梁卓偉的強項。較早前他接受傳媒訪問坦認,不知道坊間有多少私營骨灰龕場,原因是規劃地政部門未有向食衞局提供名單,導致原定下月公布所謂「表一」與「表二」的骨灰龕場名單也要推遲。梁卓偉的說法十分坦白,卻犯了推銷政策的兵家大忌,更自暴部門之間對骨灰龕問題各自為政的窘態。
官場中人說,食衞局作為骨灰龕政策的牽頭政策局,規管政策諮詢文件也進入徵集公眾意見的最後階段,竟然無法掌握私營龕場的數目,豈不是變相承認仍未掌握問題。連最基本的資料也欠奉,那諮詢文件還談甚麼規管、立法、名單分類?說不定最後的私營龕場數目極其有限,當局只須採取行政措施已足以規管私營龕場,納入正軌。其實,梁卓偉可以說得技巧些,聲言規劃地政部門已掌握私營龕場的數目,但現階段暫不適宜公開,以免擾亂規管文件的諮詢工作,這樣的對答,一方面不致露底,也間接向負責規劃地政部門的發展局局長林鄭施壓,督促下屬快快向食衞局交名單。
無疑立法規管私營龕場是根本,眼前亂象如何解決?公布「表一」與「表二」的名單可阻遏問題惡化?官場中人說,立法之外,為何不考慮從修改現行條例着手,較早前有寺廟發表聲明,引用香港法例第一三二M章條文,人體遺骸不包括骨灰,故有關寺廟存放骨灰並無違反地契。這正好提醒食衞局,透過修改香港法例第一三二M章條文,把骨灰納入人體遺骸的規管範圍。一旦修例成功,任何寺廟、私人土地存放骨灰,須先向食衞局轄下食環署申請批准,變相把私營龕場納入規管,遏止在立法過渡期內出現大量違反地契條款的私營龕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