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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爛賭警呃9萬保釋金囚38月

【本報訊】男警因爛賭致債台高築,遂窺準被捕疑人及其家人不諳法律程序,濫用職權先後藉詞要他們支付保釋金,或可令受害人撤控等,詐騙兩名事主共九萬餘元。男警早前承認共十八項罪名,法官昨判刑時,直斥他身為執法人員知法犯法,令警隊蒙羞,重判他入獄三年兩個月。

着事主不要向廉署作供

三十三歲被告劉振偉,九八年加入警隊,案發時駐守灣仔區刑事調查隊。被告早前承認十六項欺詐、一項身為訂明人員收受利益及一項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指他於○八年四月至十二月間,先後詐騙兩名事主陳惠娥及馮錦明共九萬三千元;另被告被指在未經授權下向馮借款三千元,並要求對方不要向廉署作供。

法官判刑指,被告原本有穩定工作,理應發奮圖強以造福人群,奈何沉迷賭博致欠債纍纍不能自拔,將大好前途化為烏有,考慮涉案款項達九萬餘元,故監禁無可避免。

案情指被告負責調查一名周姓男子涉及刑事恐嚇案,期間他向周妻、即陳惠娥要求安排五千元保釋金,陳雖照付但最終周未獲保釋。同一時間,被告處理馮錦明涉嫌非禮印傭的案件,雖然被告早知涉案印傭已向警方承認提供假資料及認罪,但他仍以多個藉口要馮支付「保釋金」,用作游說印傭撤控等。

案件編號:DCCC 2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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