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醫院管理局,被告吳麗菊(約四十多歲)。被告聲淚俱下表示,並非不想處理後事,只因欠死者證件及未收到信函才未有處理。法官稱,已看過她呈交的文件,知她與死者子女有爭拗,但子女亦已表明,願把殮葬事宜交由被告處理。法官最後下令被告在十四日內辦妥領屍手續,否則醫管局有權另作安排。 案件編號:HCMP 128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