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歲躉船工人李誠良三年前因工傷被切去小腿,多次向社署申請傷殘津貼,卻因傷患被評為不屬嚴重殘疾,並非「百分百喪失工作能力」,因而被拒發放傷殘津貼。李誠良為此申請司法覆核,雖然被判敗訴,但法官直指現行傷殘津貼評定制度無視傷者實際情況,礙於申請人並無質疑整個制度的合法性,無法接納其理據。
事實上,傷津審批制度的確戇居得很,只有醫生檢定後認為完全失去工作能力者,才可獲批津貼。問題是,所謂「工作能力」並無客觀標準。
比方說,同樣是斷一根手指,對一般人來說可能不怎麼樣,但如果那人是鋼琴家,則等於拿了他的老命。正如李誠良自言,他是躉船工人,缺一腿怎行?就算有保安牌,行動不便,如何捉賊?
在一個凡事都講指引的社會裏,人的常識都退位了。由是之故,醫院門口有人心臟病發昏倒,看門大嬸會說,指引沒教醫院範圍外有病人該怎麼辦,還是抬進來再說吧;有人在及膝的水池遇溺,保安又說,指引教我們巡邏,沒教我們拯溺,還是盡好市民的責任報警算了!
最不堪的是,有些人連照跟指引做事也錯漏百出。以社署審批傷殘津貼為例,試過有申請人的醫生評估報告先後說是左手傷殘、右手傷殘乃至雙目失明,竟然仍獲批津貼。不知道「百分百喪失思考能力」,又可否申請傷殘津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