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警方交通部警署警長去年三月駕駛響號電單車趕赴車禍現場途中,遭小巴撞倒,警長飛彈五米外,終傷重不治。小巴司機事後被裁定不小心駕駛,判罰款二千五百元及停牌三個月。小巴司機昨於高院就定罪上訴,即時獲判得直。法官指控方證供不足以讓法庭作出司機不小心駕駛的唯一推論,故定罪並不穩妥,而詳細判決理據則押後頒布。
意外發生於去年三月十一日,當日上午十時許,五十一歲警署警長陳家偉被派往大角咀處理一宗車禍,他駕駛電單車沿亞皆老街西行趕赴現場,他響號行經中電總部對出的亞皆老街與窩打老道交界時衝紅燈,其電單車身被一輛由對面線右轉入窩打老道的專線小巴撞倒,陳重傷不治。
早前判不小心駕駛罰款停牌
本案上訴人、即肇事小巴司機陳北坤(五十八歲),事後被控不小心駕駛,於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罰款二千五百元、停牌三個月及要修讀駕駛改進課程,他不服有關定罪上訴。
當日現場剛巧有一輛裝有攝錄鏡頭之的士拍下事發經過,警方曾在審訊時播放有關片段,昨日上訴人的大律師再在庭上播放,片段顯示上訴人當時是按照交通燈號行駛。此外,大律師亦引述證人的口供,指上訴人在警號聲一響起時,已立即煞車。而根據現場煞車痕的鑑證證供,肇事小巴時速僅二十公里,上訴人僅有一秒時間煞車,但因當時小巴與電單車只有七米距離,終難免相撞。
大律師指,以上訴人當時之車速、煞車距離及駕駛表現,均已達到駕駛者應有的謹慎水平,但原審裁判官卻以上訴人作供時說過一句「事發前用眼尾哨吓路面情況」,來指摘他不小心。另外,裁判官又指上訴人當時應該再減慢車速,大律師認為,這些都顯示裁判官對駕駛者的要求定得太高。 案件編號:HCMA 7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