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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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迷你孔明燈隨時犯法

本文重點
【專案組報道】政府禁止市民燃放孔明燈,卻又容許售賣,本報發現,近日有一款內地製的迷你版孔明燈,正在本港炒賣,每個成本價兩元人民幣,在港售價二十五元,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警告,燃放孔明燈屬違法行為,市民更不能以「唔知法例作為抗辯理由」。

在大埔、深水埗及黃大仙等多個舊區的「衣紙舖」,正熱賣一款源自內地的迷你版孔明燈。每個闊一呎、高三呎,有黃有綠、色彩繽紛。包裝袋內除孔明燈外,還附有長闊約一吋的四方形「專用燃料」,袋上以簡體字印上孔明燈、許願燈等字樣,又有使用說明和注意事項,以圖畫講解應如何燃放,並且提示使用者「不得在禁火區、高樓附近或離機場十公里外燃放」。

港府少宣傳捱批

「迷你版孔明燈成本低,入貨價只係兩蚊,我就以二十五蚊賣出去,利錢二十幾蚊。」大埔一間售賣迷你版孔明燈的店主何先生表示,過往賣燈籠,來貨價較貴,每個只賺得十多元,但迷你孔明燈則可賺二十多元,有十多倍利錢,吸引行家到內地入貨,趁中秋賺一筆。不過,此類用料簡陋,卻又容易起火的玩意,卻不受規管。海關指入口孔明燈不受任何管制。

大埔區議員譚榮勳近日收到街坊投訴,指有人燃放孔明燈,他說:「呢幾日不斷有人放,街坊好驚會燒到民居,政府淨係掛住宣傳唔准煲蠟,忽視咗放孔明燈嘅危險性。」葵青區議員潘志成炮轟政府忽略對放孔明燈的法例宣傳。

「唔係有得賣,就可以合法玩。」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解釋,賣孔明燈並不違法,但在很多地方燃放孔明燈均屬違法,故市民自行燃放,責任自負,他說:「唔知法例唔係抗辯理由,另外,只要預期得到,孔明燈飛走咗可能引起火警,已構成犯罪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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