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導遊記分制,兩年累計記滿三十分可被即時停牌兩至三個月。
規限一團一導遊,嚴禁判上判團,以防專職「刀手」導遊在不同旅行團穿插劏客。
制訂導遊與旅行社的勞工合約範本,列明導遊基本收入,例如小費。
加強巡查購物店舖,長遠考慮派出巡查員在一段日子內進駐經常被投訴的店舖進行監察。
規定內地組團旅行社及本港接待旅行社需簽訂合同,內容須與組團社與內地旅客簽訂的合約內容大致相若。
加強明查暗訪,放蛇行動伸延至廣東省以外的其他二、三線城市。
開放旅議會主席一職讓非業界人士的旅議會理事競逐。
設立更多平台讓香港接待旅行社與內地組團社接觸,減少內地組團社判上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