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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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署批傷津卸責獨腿漢覆核敗訴

躉船工人三年前因工傷被切除一條小腿後,多番向社會福利署申請傷殘津貼,卻因傷患被評為不屬嚴重殘疾,被拒發放傷殘津貼。工人申請司法覆核,高院原訟庭昨日裁定工人敗訴。法官雖對申請人深表同情,並批評現行的傷殘評定制度無視傷者實際情況,但因申請人沒有在訴訟中質疑制度的合法性,而社署只是依足制度辦事,故惟有判申請人敗訴。申請人對判決不滿,表明會上訴。

此案申請人李誠良現年六十歲,於三年前工作時右小腿被鋼片砸中,需做手術切除。之後他申請傷殘津貼都因醫生指他雙手健全、僅缺一腿,不屬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而被拒。他前年底第五次申領被拒後向社會保障上訴委員會上訴,結果亦遭駁回。他遂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決定。案件兩周前在原訟庭審訊,法官張舉能昨以書面判決。

張舉能稱此案凸顯出評定傷殘機制存在缺憾,他指現行機制純粹以醫學角度評定申請人傷殘程度,無視社會實際情況,結果令申請者陷入困難。相比之下,《僱員補償條例》早在二十八年前,便容許法庭判決工傷時,以傷者的實際謀生能力作衡量標準。此案正顯示出傷津制度亦有需要類似改革。

雙手健全屬有工作能力

法官雖然批評現行制度,但卻未能在法律上接納申請人的論點。他總括申請人的論據,主要是指社署塞責,將審批決定權完全交予醫生,沒有負起應有責任,考慮申請人的工作背景、年齡等實際情況。其論據是建基於假設社署擁有審批的最終決定權。但法官在審閱整個傷津制度,由七三年創立至今的變革,卻得到不同的結論。

法官指出,傷津審批創立至今,一直都是由醫生全權評定申請者資格,由醫學角度判定申請者是否完全失去工作能力,社署無權置喙。本案申請人雙手健全,醫學上仍有工作能力,法官認為此準則脫離現實,實際上申請人能再就業機會極微,但申請人既無質疑整個制度的合憲和合法性,而社署依足制度行事,他亦惟有判申請人理據不成立。

勞工處怕「孭鑊」拒協助

對於被判敗訴,申請人李誠良昨表示失望,覺得判決不公道不合理,並矢言會上訴。他指他最希望能再做工,但不同醫生有不同見解,勞工處即因怕「孭鑊」而拒協助他。而協助他的工聯會立法會議員王國興則對結果感憤怒不滿,指判決「不食人間煙火」,會繼續協助申請人申請法援上訴。對於政府稱會檢討現行機制,王則表示勞福局表明要等本案完全終結才會把檢討文件交立法會,但他對檢討成果感懷疑。

社署則表示歡迎判決,發言人指傷殘津貼是毋須入息審查的福利,非按受惠人的損失或經濟狀況發放,故申請者須通過客觀專業的醫療評估,獲評定為嚴重殘疾,才合資格受惠。

案件編號:HCAL 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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