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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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樓拆露台業主上訴得直

【本報訊】筲箕灣東大街一○七至一○九號唐樓,上址部分單位遭建築事務監督下令清拆被指屬僭建的露台,其中兩單位的業主不服,堅持該廈一九五九年取得入伙紙,露台與大廈是同步興建。高院認為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並無就露台何時興建作出事實裁斷,因此昨裁定業主司法覆核得直,把糾紛發還重新組成的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處理。

案中唐樓於五八至五九年間興建,五九年四月六日獲發入伙紙,但案中露台沒有列於批准圖則內,因此被下令清拆。

法官指,按當時生效的《一九五五年建築物條例》,任何人士須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批准才可施工,但監督的批准範圍並不局限於圖則顯示的工程。業主聲稱,案中露台是在大廈施工期間以「修改工程形式」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法官認為露台何時興建問題應發還再處理。

案件編號:HCAL39/10、HCAL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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