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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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詐騙以四年為判囚基準

【本報訊】兩名曾以電話詐騙資深藝員江漢的男女,早前上訴要求減刑,結果反被加刑半年,改判入獄四年三個月及五年。上訴庭昨補發判案理由書,並頒下電話詐騙案判刑指引。上訴庭認為街頭騙案一般以監禁三年至三年半為判刑基準,電話詐騙案則無判刑指引,但電話詐騙案猶如綁架案,金錢損失程度遠比街頭騙案大,警方偵查亦困難,因此要用監禁四年為判刑基準,加刑時以刑期三分之一為標準。

案件編號:CACC 4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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