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9/2010

播放本新聞相關短片

街頭藝人被控阻街脫罪

街頭藝人蘇春就今年四月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行人專用區表演,遭警方票控阻街,昨在東區法院被判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指被告的文化活動自由受到《基本法》保障,而被告對行人造成的阻礙亦有限,屬市民可接受範圍,裁判官更說:「行人專用區應該係進行文化活動嘅地方,係活潑、文明同開朗嘅地方,唔應該只係畀人行嘅。」

五十歲的蘇春就對裁決感高興:「我都係帶歡樂畀香港人啫,法官講嘅係我嘅心底話,我專登揀行人專用區,就係因為嗰度係畀好多人欣賞到文化表演嘅地方。」

蘇又指今次裁決確立推動藝術的自由及空間,影響深遠,更呼籲其他表演藝術者加入街頭表演行列,長遠希望政府配合建立一條表演街道,目前希望部門之間能夠協調,為街頭表演者作出適當安排。警方發言人則表示尊重法庭裁決。

基本法保障文化活動

暫委特委裁判官劉偉聰裁決時指,被告在行人專用區表演,吸引幾十名市民圍觀,確對公眾地方構成阻礙,惟《基本法》三十四條保障港人有進行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而被告的表演必屬文化活動,故此他受到《基本法》保障。

劉官直指,終審庭曾就「阻礙」的定義頒下判詞,指若屬市民可接受範圍,便不算犯法。他認為被告當時其實是在與眾同樂,雖然對行人造成阻礙,但以現今市民的物質文化水平,必能容忍因文化表演而造成的不便。

在街頭表演已超過七年的好戲量劇團認為法庭今次判決對表演者起積極正面作用,還了藝術一個清白,但劇團深信藝術文化發展非一朝一夕,政府應訂立長遠政策。跨媒體文化人胡恩威則促請警方勿再矯枉過正地「明恰」弱勢,更應學懂尊重文化藝術。

案件編號︰ESS 19669/10

Money18 新功能「18好路數」為你預測心水股票升跌機會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