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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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唱K遇車禍冇工傷賠

兩名年輕香港員工到內地參加公司的周年晚宴後,與同事去卡拉OK消遣,惟離開時遇上交通意外,結果一死一重傷,兩名員工的家屬指傷者和死者是為公事應酬才去唱K,入稟要求公司賠償。但區院法官認為兩名員工去唱K純屬私人聚會,並質疑為何傾公事要找伴唱,裁定兩名員工的家屬敗訴。

原告人為傷者陳浩源和死者陳志佳(譯音)的家人,被告為貿泰電路版(中國)有限公司(下簡稱貿泰)。

內地唱K傾公事很平常

區院法官頒下的判詞指貿泰在港設辦公室,廠房則在內地。二○○八年二月五日(農曆年廿九)貿泰在內地松崗的酒店舉行周年晚宴,兩名在港工作的死傷者與同事返內地參加。晚宴結束後,內地姓李採購部經理駕車載兩人到卡拉OK,三人在凌晨十二時三十分離開,李駕車到深圳關口,但途經廣深公路時發生意外,私家車撞欄,陳志佳不治,陳浩源則重傷需切除左腳。事後李遭扣押十三個月,內地法院下令李向死者家人賠償八十萬元人民幣。

陳浩源早前作供時指出,當時李要求留下傾談公事,因為他自己是低級職員,才按對方要求留下,並強調若知道去唱K純粹玩樂,一定會拒絕。他們唱K兩小時期間,的確有商談公事。陳又指於卡拉OK和餐廳傾公事在內地很平常。但李的作供指唱K只是消遣,又透露曾找伴唱,但因臨近歲晚,當晚伴唱不多而未能成事。

雖同情死傷者但判敗訴

法官判辭指不接納原告因公事去唱K的說法,指宴會後即將有春節長假期,涉事死傷者根本沒有迫切需要開會,而且公司亦有定期會議。法官又稱若只是傾公事,難以理解涉事死傷者為何選擇坐車半小時去卡拉OK商量,而且亦不明為何要找伴唱。

法官同意港人在外地工作會遇到不少難處,包括員工或被要求到卡拉OK或夜總會見客,他對案中的死傷者深表同情,但考慮此案的情況,法官不認為涉事死傷者到卡拉OK屬工作範圍,因此裁定原告人敗訴。

案件編號:DCEC 549、152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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