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記滿分的司機若一直不出席聆訊,駕駛資格便不會遭取消。
3 當局修訂法例之後,條文無訂明法庭可以對故意逃避出庭應聆者施加額外罰則,亦沒有鼓勵駕駛者即時認罪。
4 停牌程序需時由原來十四個星期縮短至七星期,但應可再縮短時間。
5 運輸署無保存有關已被扣分的駕駛者涉及交通意外的統計資料,以致未能及早知悉違例記分制能否有效遏止不當的駕駛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