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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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特搜:揸機動三輪車隨時誤墮法網

【SUN追擊小組記者蕭洛汶報道】兩個轆是電單車,四個轆是私家車,三個轆是電單車還是私家車?負責發牌照的運輸署,一方面將機動三輪車當電單車,擁有電單車牌即可駕駛,過隧道收費亦與電單車相同,但另一方面就將它當私家車,駕駛者不用戴頭盔,但要將車泊在私家車泊位,停於電單車泊位即屬違法。由於規定混亂,連警方也擔心前線警員執法出錯,需發內部指引解釋執法準則。立法會議員王國興直斥運輸署制訂的規則,令人混淆,又缺乏宣傳,更製造矛盾,令司機易與執法人員發生衝突。

機動三輪車近年始「殺入」本港,它可分為兩大款式。第一款是前面有兩個車轆,後面只有一個車轆的闊車身形,由於外形獨特,駕車出外時會吸引艷羨目光。第二款是「後二前一」的窄身形,予人行車穩定、安全的感覺。部分更會在座位前後方裝有透明拱形車罩覆蓋,車身兩邊不設車門,駕駛時的感覺與電單車相若。

只需持電單車牌

在○五年,領牌機動三輪車只有兩輛,到去年增至二十七輛,升幅逾十二倍,隨着機動三輪車愈來愈受「潮仔潮女」歡迎,登陸本地的三輪車數量勢必急增,多間車行已入貨,售價約數萬元,其中一間車行負責人向本報透露,已入三十輛,超過運輸署去年登記的數量。

機動三輪車受歡迎,惟運輸署部分規定,令外界以為三輪車所受到的規管與電單車相同。首先,考獲代號為03的電單車駕駛執照,便可自動獲取代號為22的機動三輪車牌照,現時持電單車駕駛執照的二十多萬人,全部有資格駕駛機動三輪車。同時,行車隧道也將機動三輪車,與電單車定為同一車輛類別,兩者收費相同,如紅磡海底隧道收八元;此外,兩者的牌照徵費也一樣,一年一千三百一十四元。

司機毋須戴頭盔

不過,運輸署又依據法例,在其他方面將它定性為汽車,如機動三輪車只可停泊在私家車泊位,停泊在電單車泊位即屬違法,會被警方檢控,惟署方缺乏宣傳,連私家車的停泊位都沒有三輪車可以停泊該處的提示,令到幾乎所有司機都有誤解,一直將車停泊在電單車泊位。

本報日前在旺角及大埔等多處街頭巡查,發現部分電單車泊位,停泊了一、二輛機動三輪車。一名機動三輪車司機盧先生說:「我真係唔知道將機動三輪車停泊喺電單車位係犯法,我一直都係咁做,從未被抄牌,而且從來未見過機動三輪車泊喺私家車位。」網頁Ebike車會創辦人李先生也質疑:「三輪車同電單車差唔多size,有咩理由唔泊得?會唔會泊番私家車位,反而被人抄牌㗎!」

除司機感疑惑外,前線警員也被考起。原來,機動三輪車與電單車另一不同之處,就是司機不用戴頭盔。

警員執法也搞錯

一名前線警員透露:「見過一名司機揸住機動三輪車,但無戴頭盔,我以為佢違例,但司機堅稱無錯,搞到我都唔敢肯定,向上級請示後,先知自己搞錯。」

有見及此,警方在今年八月向前線警員發出指引,內容是針對機動三輪車的交通執法問題,提醒前線警員在執法時,不應採用與處理電單車一貫的執法方式,尤其沒有戴上防護頭盔,及停泊在非指定的電單車泊車位的罪行,並不適用於被運輸署歸類為機動三輪車的車輛。

歸根究柢,就是運輸署缺乏宣傳之過。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議員王國興說:「好多司機都唔知道呢啲分別,隨時會因為將架車泊喺電單車位而被抄牌,而與警方發生爭拗,甚至衝突。」

不過,運輸署仍然懶理,發言人沒有回應欠缺宣傳的問題,只稱機動三輪車及電單車,均須符合《道路交通條例》的規定及要求。警方則指沒有機動三輪車的違例執法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