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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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自爆注射殺MJ藥尋死

本文重點
醫務委員會轄下健康事務委員會今年一月召開聆訊,以決定一名自行注射麻醉藥「異丙酚」後在聯合醫院半昏迷的男醫生是否適宜行醫。該名醫生在聆訊中爆出曾在受查期間在境外企圖自殺的驚人內情,之後又提出司法覆核,質疑聆訊中禁止律師代表他的機制屬違憲,要求高院裁定之前的聆訊無效,案件昨在高院開審。

醫委會健康事務委員會自九六年成立以來,僅處理過八宗個案,根據規例,若有人披露聆訊中不可公開內容可構成刑事罪行。不過,身份保密的申請人「Q醫生」,透過律師在法庭公開了今年一月二十六日的部分聆訊過程,令外界首度一窺聆訊內容。

按Q醫生當日供述,他於○四年起患有經常焦慮症,曾自行注射「異丙酚」,即引致流行樂壇天王米高積遜(MJ)死亡的藥物紓緩病情。他於○八年十月焦慮症復發,最初每晚睡前注射一至兩安瓿「異丙酚」,及後每日注射三至五安瓿,於同年十一月發生聯合醫院半昏迷事件。

指面對尖銳問題

Q醫生在聆訊中續稱,他其後因轉換新工作環境及接受醫委會調查,在○九年七月該病再復發,由於無法在香港取得大量藥物,遂到境外取藥,他當時想過自殺,更留下遺書,囑咐在酒店發現他的人不要救他。他在兩至三日內,兩度企圖自殺,為自己注射了五十至七十安瓿「異丙酚」。他返港後接受精神科護理和心理輔導,在聆訊前的七個月大部分時間放病假,上班僅兩個星期。

Q醫生的律師昨指,Q醫生在聆訊中面對許多不公平和尖銳的問題,涉及他是否犯了刑事罪行、有無違反專業操守及個人誠信等問題,有些則是精神科專家才有資格回答的問題,以Q醫生的狀況,他根本無法在聆訊中「自保」,認為禁止律師代表Q醫生,是牴觸《人權法》的公平審訊原則。

醫委會則反駁稱,Q醫生選擇作供前,委員會曾暫停聆訊,讓Q醫生先徵詢法律意見,加上他日後可聘請律師提出上訴,現行的機制並無牴觸公平審訊原則。

案件編號:HCAL 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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