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9/2010

港人內地買錯樓不能轉售抵債

【專案組報道】內地樓市熾熱吸引港人投資,但內地土地業權複雜,一旦樓房在集體土地興建,即使購買後亦不能轉售,也不獲銀行承認為有效資產。有港人便因「入錯貨」,空有五個物業卻不能出售抵債,近日更被債權銀行申請破產。法律界人士指,市民投資前應弄清土地權責。

港人陳先生(化名)因九八年亞洲金融風暴,欠下銀行近百萬元。九九年陳欲將五個於九三年以六十萬元人民幣購入的東莞單位交予銀行抵押,作申請債務重組計劃之用,惟銀行其後指該批單位的內地房地產權證有問題,拒將此作為抵押品,但同時又不肯退還屋契給他,至今屋契仍被扣起,令陳不能將單位出租或轉售。

扣留屋契12年仍未歸還

○○年,陳因銀行拒絕交還房地產證而拒絕還款,被銀行向法庭申請破產,陳於○四年被判敗訴。銀行至今年八月,距離判決日逾六年,才申請執行破產判令,而陳的欠款由原先九十八萬元,連律師費及利息,滾存至現時二百多萬元。

陳表示,屋契扣留至今達十二年,銀行亦沒有盡財產保管人的責任,五個物業曾經遭人佔用。

有關銀行回覆表示,銀行採取的行動均依循法例。內地律師陳志榮則指,上述五個東莞物業應不屬於國有土地,而是農民集體擁有的土地,俗稱「宅基地」,如新界原居民的丁屋,村民可享有土地使用權,卻無出售權,該類土地禁止買賣。銀行若向陳追討欠款,可向內地法院申請實現債權,要求法院判決可出售單位還錢。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分析陳的個案指,物業既不被銀行視為有效抵押品,銀行便無理據持有房產證,應主動歸還。龔提醒,在內地投資物業應留意產權,或有否他人承接物業等,免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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