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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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飲唔成新抱茶蝕埋「首期」

婦人借二十九萬元給兒子買樓結婚,惟兒子因已破產,遂用女友及女友母親名義買樓,但兒子之後疑另結新歡令婚事告吹,女友亦將單位蝕讓。婦人認為該單位她有份出資,早前入稟區院要求法庭確認她擁有部分業權,並向曾是其「未來媳婦」的女方追討款項。法庭昨日裁定她僅是借款予兒子,買單位一事與她無關,故判她敗訴兼付訟費。

原告曾淑群(譯音),被告是邵艷芳及邵母馮麗春(均為譯音)。證供顯示,原告兒子劉偉樂(譯音)與邵相戀五年後,計劃○五年底結婚,故兩人分別向各自母親、即原告及馮借款作買樓首期,並在同年四月以一百六十八萬元購入坑口新寶城單位(下稱單位)。原告聲稱借二十九萬多元予劉,但對方在○三年宣告破產,不能持有物業,故單位由兩名被告做登記業主。

惟劉與邵情海翻波,在同年十一月分手,邵後來在○六年一月以一百六十三萬元,即蝕讓五萬元出售單位。原告認為她有出款作首期,應擁有單位一半業權,又指兩名被告僅以受託人身份代原告持有一半業權,故她應可獲賣樓後的一半收益。

無借款人和債主關係

案件經審訊後,法官昨日書面判決時指,原告在出庭作供時亦承認,她出的二十九萬多元款項,是借給兒子用來買樓,之後不論物業升值或貶值,兒子都要還款。法官認為這項證供顯示,原告並無當自己擁有該單位的權益,僅是借錢予兒子協助對方置業,原告與被告一方連借款人和債主的關係都沒有,更遑論被告代她持有業權或有任何信託關係。換言之,現時只是她兒子欠她債項,與被告或物業無關,因此判原告敗訴。

案件編號:DCCJ 8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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