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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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特搜:用14年前舊例港府落後外國

爆出八達通公司出賣客戶資料事件後,公眾對保護私隱始響起警號。事實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早於一九九五年訂立,翌年生效。不過,經過十四年後,資訊科技日新月異,人權組織指出,該條例已遠遠追不上資料傳播的速度,反觀外國近年已積極回應公眾對保障私隱的訴求。

須證有損失方能索償

據了解,歐盟對「個人資料」的定義較闊,例如網民域址(IP address)、電話等都屬私隱。在英國,倘若有公司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而處理、出售或披露予第三方,屬刑事罪行,反觀在本港僅作民事案件,受害人須證明自己有損失才能索償,且舉證困難。而澳洲法例則訂明,可強制洩露私隱一方向受害人賠償。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言人表示,八達通事件帶出修訂條例的重要性,私隱專員於○七年底已向當局提交建議,包括加強直銷活動的規管及檢討罰則,期望當局加快步伐,以回應市民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