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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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推廣員散工聘用捱剝削

【本報訊】現行本港勞工法例被批未能保障散工或臨時工。一項以超市產品推廣員為對象的調查顯示,大部分受訪者均以散工或臨時工形式受聘,每天工時、工作量卻與長工無異,但他們大部分不享工傷、有薪假期等福利,逾半更未獲僱主強積金供款。香港婦女勞工協會總幹事胡美蓮指,法例要求僱員連續為同一僱主服務滿四星期,每星期工時逾十八小時才獲保障,批評條例過時,讓部分不良僱主走法律罅剝削散工權益。

僱主逃避「四一八」規定

協會於三月及七月訪問共一百三十八名於超級市場內銷售產品的推廣員,當中七成以散工形式聘用,一成四屬臨時工,合共七成三每月工作十五天或以上,八成九每日工時達七至八小時,四成六更任職推廣員十年以上。

不過,八成六稱每完成一周工作,僱主會要求他們停工一周,以逃避法例的「四一八」規定,分別有逾七成七及八成三受訪者指,從沒享有有薪年假及有薪病假。

胡美蓮指出,僱主以散工等形式聘用僱員已成趨勢,且往往以停工或改名再聘用等招數,「斬斷」僱員的連續性工作,逃避責任。胡批評,於六十年代制訂的「四一八」規定已過時,要求當局檢討及修例。任職推廣員十年的梅姐指,現時每月工作九天,每日工作八小時,但「受傷都唔敢話畀公司知」,擔心失去工作,希望政府能修例保障她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