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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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貨繼續有罅走

本文重點
【本報訊】不少物業投資者在購入樓花新盤單位後,會在物業落成入伙前以確認人方式(即俗稱「摸貨」),將物業轉售予另一名買家。新措施下雖不容許「摸貨」,但投資者仍可透過以買賣公司形式轉售物業,並可節省印花稅等開支,料可成為是次新措施下的漏網之魚。

透過買賣公司轉讓股權形式轉售新盤單位,可避過新措施的限制,亦可避免撻訂時發展商追收差價及節省印花稅等,特別是豪宅,現時豪宅最高印花稅支出達百分之四點二五,較公司轉手印花稅百分之零點一為高。

九十年代曾實施

政府打壓一手樓花摸貨炒賣,其實早於九十年代本港樓市的升浪,但總結經驗,單純限制摸貨及一手樓花轉讓,對壓抑樓市炒風只能起短期作用。

九十年代初樓價持續向上,當時港英政府在社會壓力下,於九一年起限制發展商只預留一半單位作內部認購,並規定內部認購的買家必須待取得入伙紙後才能轉售單位,以打壓樓花炒賣。至九四年樓市炒風更為熾熱,港府進一步全面限制一手樓花的轉讓,更威脅要以「資產增值稅」向炒家開刀,樓價最終要到九五年才稍見回落。

九七年樓市狂潮,發展商出於自身風險考慮,亦曾自發地不為新盤買家在完成交易前提供轉名服務,○二至○四年部分新盤仍然維持有關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