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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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遊行言論自由受保障

【本報訊】公民黨黨魁、立法會議員余若薇拂逆民意,指參加遊行的市民有可能引致藐視法庭罪。言論一出,各界嘩然,立法會議員和法律界人士紛紛提出質疑,就連保安局副局長亦指市民有表達訴求及意見的權利。

匯賢智庫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認為,司法獨立對香港十分重要,港人亦不會隨便動搖這項核心價值,然而若市民以和平遊行方式表達對法庭判決的關注亦等如「藐視法庭」,則明顯會損害市民表達意見的權利。

平時就話重視民主自由

葉太狠批余若薇身為公眾人物不應說出此番言論,質疑她平時高喊民主自由,當問題涉及法院判決時卻以「藐視法庭」為由開脫,是持有雙重標準的表現:「平時就話重視民主自由,涉及自己行業就話藐視,點講都唔通!」葉太又稱,香港人有言論自由,市民參加遊行只是表達內心意見,不應構成藐視法庭罪。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昨天接獲本報查詢後即時翻查經典法律書籍。據他理解,市民參與遊行不應構成藐視法庭罪,因上述罪行一般只應用於被告,今次市民自發組織遊行,爭取社會公義和公眾利益,故應不屬違法:「公眾參與、遊行示威、言論自由全部係法例保障嘅權利,亦係組成法律嘅重要部分。若香港司法制度連咁普通嘅批評都接受唔到,咁咪即係白色恐怖?」

檢控有人開條路畀被告

黃國桐深入研究《侵害人身罪條例》及《警隊條例》後得出結論,認為兩者最大區別並非最高刑罰不同,而是引用以控告包致金姪女的《警隊條例》容許法官判被告緩刑,而《侵害人身罪條例》則不可:「根本唔關個法官事,問題出喺警方同律政司身上。被告第三次襲警,佢哋仲用《警隊條例》去告,係有心開條路畀被告啦!」

另外,保安局副局長黎棟國昨日回應余若薇的言論時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有言論自由,容許市民表達訴求及意見,網民不滿包致金姪女襲警案的判決發起遊行,相信可獲社會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