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裁決,沒判得比被告預期重,對他而言,是一個「幸運的裁決」;但判得比公眾預期輕,對法治而言,則可能是一個「不幸的裁決」。固然,甚麼是公眾的預期沒有準則,但總括起來,人們會稱之為輿論,而輿論正足以反映公眾的預期。
每個人心中都有一把秤,如果每把秤的衡量結果相若,可以形成一個公平的價值觀。當然,法官的裁決不一定要跟隨這個價值觀,但如果他背離了公眾的預期,那他的判詞最好能夠舉一反三,足以扭轉公眾的看法。
從小市民到高官,都會說法治精神是香港賴以成功的基石,果真如此,法官便應明白他的裁決最好貼近公眾的預期。有人犯法,是不守法;警方拉人,是執法;檢察官檢控,辯方律師辯護,最終法官作出裁決,是司法。
但法治系統還有最重要的一環,法官必須根據法律條文作出裁決,法律條文由立法會制訂,是立法,是法治系統的最高層次。但立法會如何產生?如果由人民選出的民意代表組成,正表示這個法治系統代表人民的價值觀,那公眾便有理由要求法官的裁決,最好符合公眾預期。
民主社會的法治系統,公民有責任守法,便有權利立法;一個地區如果出現很多不符公眾預期的裁決,正表示這裏根本不是民主社會。過去我們相信的法治精神,或許只是一群笨蛋公民在守法而已,所謂立法、司法、執法的權利,根本一直在權貴手中把持着、玩弄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