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8/2010

273億「廖創榮」存款證呃創興

三十六歲首被告黎福海及三十五歲次被告李竹軒,否認一項串謀使用假文書罪名。次被告已承認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名,待案件審結後始判刑,他們目前還押監房看管。

控方指,兩名被告今年一月二十七日到彌敦道的創興銀行,次被告展示一份據稱是廖創興銀行於○二年發出的「存款證明書」副本,內容「證明」一筆高達三十五億美元的款項已存入一個以「中國科技產業雜誌社中南服務部茂名分部」為名的創興銀行戶口內;首被告又出示一梁姓男子的身份證副本,聲稱梁是該戶口持有人。銀行職員指他們沒有授權書,未有理會。

銀行標誌已棄用20年

兩名被告翌日再到德輔道的創興銀行,次被告再次向職員展示涉案存款證明書副本,首被告則查詢如何從該戶口提取該筆款項。職員檢驗後發現證明書副本上將銀行英文名的「Hing」字串錯成「Wing」字,「廖創興銀行」變成「廖創榮銀行」,而且有一個廖創興銀行已沒有使用逾二十年的標誌,職員也發現參考號碼及式樣並不存在。

警方接報拘捕兩名被告,他們於警誡下解釋互相只認識數個月,梁曾託首被告將上述證明書副本交予次被告,以查證該證明書副本的真確性,他們是出於好奇才向銀行查詢。

案件編號:DCCC 2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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