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的士司機疑「索K」後開工載客,又在路上以「Z」字形開車及衝紅燈等,乘客飽食驚風散後報警求助,司機被控一項在藥物影響下駕駛罪。案件昨在東區法院提訊,被告盧志堅(三十四歲)原本承認控罪,惟裁判官聽到一半案情後大皺眉頭,直言被告的駕駛態度「非常非常危險」,質疑控方為何不加控被告危險駕駛罪,控方直認未有就此諮詢法律意見,現申請將案件押後至本月二十四日以索取法律意見,期間被告獲准繼續保釋。被告被控今年五月十五日在受藥物影響下在香港民光街駕駛的士。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危險駕駛及在藥物影響下駕駛汽車兩罪的最高罰則均為監禁三年以及罰款二萬五千元,惟初犯者分別須最少停牌六個月及三個月,再犯者則須最少停牌十八個月及兩年。
案件編號:ESCC 324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