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本報訊】「眼矇耳聾」六旬躁漢行經上水新都廣場被男途人「踩親隻腳」,途人雖已道歉,但他聽不到,霎時火遮眼從褲袋取出小摺刀割傷途人頸項被捕。被告昨於區院承認一項傷人罪,法官直指他以刀傷頸實乃嚴重罪行,但考慮他努力工作養家且年老多病,故輕判他入獄四個月,並須向事主賠償三萬七千餘元醫療費。
不斷爆粗指罵
被告朱仲慶(六十七歲),退休前任石礦場主管,控罪指今年三月十六日他在上水龍運街新都廣場地下,嚴重傷害事主陳家豪(二十八歲),令對方頸項留有兩厘米長傷口。
辯方求情指,被告與妻育有兩女,多年來在石礦場工作,由工人晉升至主管職級,惟因長期在戶外工作的關係,令他雙眼有白內障及左耳耳聾,上月更因手指收縮而需動手術。
被告女兒及前上司均致信求情,指被告並無暴力傾向,相信因身體狀況及心情欠佳下,一時激動犯案。辯方稱被告已深感後悔並向事主道歉,又願支付事主的頸部激光磨皮手術費。
案情指,被告當日早上十時許行經上址時,被事主誤踏他腳面,事主即時道歉,惟耳聾的被告仍不斷以粗言指罵及動手推撞,雙方爭執,期間被告從褲袋取出用作「批手腳皮」小摺刀刺向事主的頸項後逃走,但最終向警方自首。
案件編號:DCCC 53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