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瓜灣馬頭角道一單位的業主於三十七年前,以每月六百元將單位租予女租客,惟業主按月上門收租十一年後便無再出現,之後逾二十五年無再收租,對單位亦「不聞不問」。租客從報章獲知有「逆權侵佔」一事後,認為自己個案相似,早前入稟高院要求獲頒令成為該單位業主。法官昨判決指,考慮租客過去在心理及實際上佔用該單位,亦替單位繳付差餉及成為業主立案法團成員,她亦曾盡力聯絡業主但不果,遂剔除原業主之業權,宣告租客正式成為該單位業主。
單位估價值200萬
由租客「升呢」成為業主的為女原告林芝,被告則是馮少群。涉案單位(下稱單位)位於馬頭角道一○七號,面積約六百五十方呎,被告於一九五九年底以逾二萬元購入,而單位現時估價約值近二百萬元。
一直未見其人的原告,昨日因要到法庭作供,故其廬山真面目曝光,她約五十多歲,打扮如一般家庭主婦,獨自到庭的她獲判勝訴後,與代表律師商討一番後即急步登上的士離開,對記者提問均不作回應。
原告在庭上指自己曾做賣報紙,現已退休。在七三年時被告以業主身份,以月租六百元將單位租給她,原告一直與家人居於單位,惟被告自八四年七月之後便一直無現身及無消息,亦無人再向她收租。
曾盡力聯絡不果
原告表示曾試過多次尋找被告,曾聞及對方居於荔枝角蝴蝶谷,惟到訪時發現該處已被清拆;而往生死註冊處查詢,亦無被告之死亡紀錄;事後透過查冊找到被告之登記地址,惟將本案入稟狀送達該地址亦未有人回覆。原告又指雖然已無交租,但一直有替被告繳交差餉,亦擔任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成員。
法官聽畢後,認為原告與其家人心理及實際上已佔用單位二十五年半,原告一方早前曾登報聯絡,加上傳媒大事報道此案,但仍無法聯絡被告;考慮原告已逆權侵佔該單位二十五年半,故宣布剔除被告之原業權身份,頒令原告正式成為單位業主。
記者昨日往涉案單位查訪原告,惟該處重門深鎖無人應門,附近鄰居則指不認識原告,但不時聽到單位有開關聲,相信單位是有人居住。
案件編號:HCA 48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