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振聰發言人稱,不就事件作出評論,當被問及陳的行蹤及近況時,發言人也不作評論。而稅局則不評論個案。
入稟狀指,陳振聰由十多年前起在香港從事物業投資,曾委託高李葉律師行為他處理部分物業投資。他於九五/九六年度的報稅表填報了三個通訊地址,分別是他的稅務代表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地址、高李葉律師行地址及他的威豪閣住址,並在其後的課稅年度再加了山頂寶雲道地址。
曾報無薪金無做生意
陳於○四年向稅局遞交個人報稅表,聲稱自己無單獨持有物業、無薪金及無做生意,故不用交個人物業稅、薪俸稅及利得稅。他於同年與妻子譚妙清就兩個聯名物業遞交報稅表。陳之後無再與稅局通訊,也無收過個人報稅表。
至今年四月二十四日,陳看電視午間新聞時,才知道稅局已向他發出逾三點四億元的評稅通知書,透過記者取得一份稅局入稟區院向他追稅的文件副本。陳向稅局查詢,得悉稅局只把評稅通知書寄到高李葉律師行的舊地址,而沒有寄給他的稅務代表。高李葉律師行更表示無收過稅局寄給陳的信件。
未考慮款項屬龔送贈
陳認為,稅局似乎只是根據龔如心遺產案的判決,指龔於○五及○六年給他逾二十億元服務費,向他徵收利得稅,但未有考慮到他曾在案中出庭作證指有關款項是龔送給他。陳又覺得稅局高估他應繳的物業稅。陳透過律師向稅局提出反對評稅。不過,稅局堅持已按法例把評稅通知書送到已知的陳振聰最後通訊地址,指陳在通知書發出一個月期限後才反對,拒考慮陳的反對理據。
入稟狀稱,在龔如心遺產案審訊期間、判決當日及警方拘捕陳時,傳媒都有跟進事件,全港都知道陳當時住在歌賦山道,但稅局僅把評稅通知書寄到高李葉律師行舊址。當稅局向陳派發追稅通知書及追稅的入稟狀時,又懂得派到其歌賦山道住所、數碼港辦公室、寶雲道舊址及陳名下其他物業。
陳認為稅局未能提供可信解釋,只能推斷稅務局是選擇性履行職責,未有把報稅表和評稅通知書派到較易讓陳收到的地方,如果陳及時收到通知書,不可能在一個月限期內置諸不理,稅局因此有失職,法庭應強制稅局考慮陳的反對理據。
案件編號: HCAL 7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