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07/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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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官斥區議員濫寫求情信

不少惹上官非人士均會找區議員撰寫求情信,惟粉嶺法院裁判官林偉權昨日審理一宗超速駕駛案時,卻嚴厲批評有關做法。林在庭上連番追問涉案被告與替他求情的區議員是否相熟,當獲知兩人交往不深後,不禁批評「區議員嘅職責係改善區內事務,而唔係替被告亂咁寫求情信」。最後他判被告停牌六個月及罰款共二千六百元,下次取車牌前須報讀有關駕駛課程。

從事燒焊工作的二十六歲被告謝偉業,承認超速駕駛及使用強制性前燈沒有保持良好及有效運作的車輛兩罪,控罪指他於今年四月二十五日於大埔汀角路附近,以時速一百零八公里駕駛,超過該處的五十公里時速限制,而有關私家車的右邊前燈亦被揭發失效。

促專心改善區內事務

被告自行求情時,呈上由一名區議員所撰的求情信,惟庭上沒有披露該區議員之身份。裁判官閱讀該信後,即連番追問被告,當他知道被告與有關區議員雖然認識了三年,但僅見過三幾次,而每次見面亦只得十數分鐘後,即嚴厲批評區議員不應隨便替被告寫求情信,而應專心改善區內事務。

裁判官又問被告超速駕駛之原因,被告解釋當天原與朋友吃飯,惟得悉患癌母親身體不適後,因「屋企無男人照顧,緊張佢,飛車返去」!但裁判官即時反駁被告,若其母身體有事,她應即召救傷車而非着被告返家,並形容被告辯解「廢話連篇」。裁判官指被告過往交通案底纍纍,包括數次超速、無扣安全帶及過雙白線等,叮囑被告以後要安全駕駛,以免累己累人。 案件編號:FLCC188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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